一、办事项目
申请办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新证。
二、办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令第70号)
3、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(沪食药监法〔2011〕669号)
4、《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》(市政府第97号令)
三、申请范围
受理范围:从事饭店、快餐店、小吃店、饮品店(含甜品站)、船舶供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。
(二) 申请
申请人填写申请书,到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:
1. 《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》
2. 营业执照复印件;
3.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或者业主)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4.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、工艺流程、卫生设施等示意图(应当标明用途、面积、尺寸、比例、人流物流、设备设施位置等);
5.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(如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复印件),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;
6.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;
7. 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;
8. 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;
9. 属委托办理的,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,包括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10.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